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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可以是谁?

时间:2024-07-02 10:02:06

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二、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可以是谁?

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环保部门,如环境保护部、生态环保部等。

2. 地方行政机关环保部门,如市、县环保局等。

3. 环保组织,如绿色和平、自然之友等社会组织,以及具有环保职责的相关行业协会等。

4.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律师团队或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具备法律资质的相关组织或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限于上述范围,还可以包括其他关注环保和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需经过有关法院的受理和审查。

三、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中都是特殊原告。

首先,既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它属于原告的范畴。如果不承认检察机关是原告,在诉权理论和诉讼结构上,就难以定位,所有的诉讼权和程序都难以安排。因此,检察机关是原告,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前提。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它是一个特殊的原告,有很多特殊性,包括权力设置和程序安排等不同于普通的原告。其特殊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认识:一是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官的行为,包括起诉、出庭支持起诉都是职务行为。

二是检察机关起诉和支持起诉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司法公正。这两个层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公诉人”身份来体现,以“公诉人”身份界定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体现检察机关原告身份的特殊性。

四、刑事公益诉讼主体?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

前者是所有公益类诉讼,比如人文类。后者专门是环境保护类的公益诉讼

六、环境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

前者是要收费,后者是公益性质,不收费

七、环境公益诉讼的利弊?

环境公益诉讼的利在于保护环境的意识推广,弊在于它的效力很低。

八、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素?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九、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范围?

赔偿因侵害公益环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环境公益诉讼怎么写?

写清事关环境公益的项目名称、地址、理由及诉讼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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