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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汽车报废最新规定?

时间:2024-09-03 08:07:17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登记的机动车报废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报废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大连市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和汽车更新。

市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报废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报废。

第五条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机动车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转向器、前后轴、车身等六个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整车(含六个总成)、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根据车辆档案,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批准报废,并出具《机动车报废批准申请表》。

第七条报废车辆所有人凭《报废机动车审批申请表》交有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并由回收(拆解)企业签字盖章,领取市经贸委《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第八条报废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有《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养路费征收部门停止缴纳养路费。

第九条机动车因故需要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登记报废汽车;对于因报废而延误的车辆,不允许转让或转让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将上月已报废或明年应报废的机动车情况告知市经贸委。

第十二条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转向器、前后轴(简称五大总成)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应当报废的车辆超过3个月未报废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限期办理报废手续。属于非营运车辆的,处以500元罚款;属于营运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的将被强制报废。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罚金的执行要严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票价与罚款、罚金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违反其他行政职权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己,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驾驶、购买、倒卖报废车辆或者五大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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